和社会后果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予以行政指导,提出整改意见。需要给予当事人提示、警示、告诫的,应当下达提示(警示、告诫)通知书;对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置的,可当场予以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要及时作好现场检查笔录,并立案查处;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职权范围的案件,及时报请县级工商局处理。Р(三)市场巡查中发现商品涉嫌存在商品质量问题的,报请所长(股长)同意经县级工商局领导批准后,可按照程序依法进行商品质量抽样检验。Р八、巡查工作的有关要求Р(一)市场巡查以工商所巡查为主,工商所负责对本辖区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日常巡查工作。市工商局、各县级工商局根据阶段工作重点,必要时组织工作组对某一行业经营情况进行检查。Р(二)工商所开展的市场巡查由工商所长根据辖区内管理网格的具体情况,确定市场巡查的内容和方法。所长可根据行业特点,在不同时段适当调整巡查频率。但每一个行业、每一家经营户的巡查任务和责任一定要落实到具体人身上,保证不留死角。Р(三)各县级工商局要切实加强对市场巡查工作的领导,相关业务股室要按照工作职能,定期对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的经营户(即D类和甲级)进行检查,并对工商所的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Р对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经营户的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每次检查的行业及检查面(行业经营户数)由各县级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但每年每一经营户必须检查两次以上。Р(四)市工商局相关业务科室要按照工作职能,定期对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的经营户(即D类和甲级)进行抽查,并对县级工商局的市场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Р对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经营户的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根据阶段重点工作确定抽查行业和户数,但每年行业的抽查面应达到100%,经营户数达30%(整个行业不足20户的应全部检查完一次)以上。对县级工商局对应股室的指导和督查,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要遍及全市所有县级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