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堵塞交通、非法游行或非正常死亡的;Р(3)发生突发性事件,分管领导和事发单位负责人未及时赶赴现场调处,导致严重后果的;Р(4)涉及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单位接到上一级调处中心通知后,单位责任人不到现场参与调处,或者到现场后不主动工作,消极应付,导致矛盾激化的。Р办结报告制度Р1、凡属本中心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应组织专门力量,严格遵守调处时限,及时调处或分流指派调处,按时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原因。Р2、属一般矛盾纠纷,应在3天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期限,但最长不超过7天。Р3、属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在自受理之日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调处期限。Р4、对受理的矛盾纠纷,一般调处1—3次。若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仍然不服或不能平息事态,则应及时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讼请求,依司法程序办理,本中心不再受理。Р5、矛盾纠纷办结后,须在当日内填写《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及时将有关资料分类归档。Р考核奖惩制度Р1、县协调中心对乡镇、村(社区)和县级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施考核奖惩。Р2、考核的主要内容:矛盾纠纷的调解率与成功率;因调处不当或不及时引发的纠纷激化、非正常死亡、民转刑、集体性上访与群体性械斗。Р3、考核由县协调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Р4、先进调解组织和先进调解员由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县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县司法调解中心提名,报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审查,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予以表彰奖励。Р5、对没有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导致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依据《责任倒查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与年终的综合考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