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Р不能视社会组织为下属部门,对其进行直接行政干预。政府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和规章制度,给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其次,要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信关系。政府要重视社会组织的功能、组织和专业优势,在一些政府管理不到位的领域给予社会组织充分的活动空间;参与服务购买的社会组织应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否则将不仅不利于本组织的成长和发展,也会对公共服务的公平有效供给带来危害。Р(三)培育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Р首先,政府要加大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力度。一是要突破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困境。通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简化登记手续,使其获得合法的身份;要拓展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凡是社会组织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都要考虑通过购买的方式,由社会组织来提供;二是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扶持。政府应逐步加大对社会组织的直接投资,通过财政拨款等方式,给予资金补贴;加大对社会组织运营的税收优惠;政府对社会组织举办的规模较大、前景较好、社会急需的公共服务,予以贴息支持等。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社会组织的资金困境,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Р其次,社会组织自身要提升服务的承接能力。社会组织承接能力是政府实行购买服务模式的前提。这就要求社会组织加强自身管理,提升自身能力,为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奠定基础。一是要提升专业服务水平。社会组织要注重学习和培训,增加民间公益组织的活力,通过招聘、培训、激励等措施来打造专业化的服务团队Р。二是完善内部管理,提高社会公信力。社会组织要加强自组织能力建设,提升项目运作的能力和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要规范财务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效益;要加强品牌建设,提高公信力,以赢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信任。Р参考文献Р[1] 王浦劬.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3.Р[2] 贾西津.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终期报告[R].中国社会组织网,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