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伍万元作为开办资金。由合伙人XXX、XXX、XXX按比例出资,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法律服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第二十九条法律服务所的公共费用支出按照公平、合理、效益的原则由合伙人合理摊销。第三十条本所实行固定工资制+业绩提成。所内执业人员收入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对其业务创收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扣除各项税(规)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法律服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法律服务所发展,创收人员对其积累的财产有专有使用权。第三十二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第三十三条本所为专职人员办理养老、人身、医疗保险。第八章停办和清算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所应当终止;(一)本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二)本所资产不足五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不足;(三)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终止;(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解散的其他事由出现的。第三十五条本所被停办或解散的,应成立清算组,对法律服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公共财产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由合伙人分配。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各合伙人享有。法律服务所积累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后,本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财务帐簿、业务档案、票据、有关文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所合伙人签字并报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修改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报原登记机关备案。合伙人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