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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所章程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Р同提高执业水平Р 6、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Р隐私。Р 7、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Р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Р 8、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Р第四章 罚则 Р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Р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经司法管理机关批准给予相应的处分。Р第二十条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在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Р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不再进行执业注册,应当准予,但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РР1、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Р2、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Р3、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Р第二十二条 执业的法律工作者下列行为的,经主任提议、所务会议一致通过,予以除名:Р  1被撤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Р  2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Р3私自收取服务费用或未经所主任同意挪用、侵占法律服务所资金的。Р第二十三条 法律服务所的办公费用由执业的法律工作者按收案收费比例摊销。Р  Р  第五章 附 则Р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设立登记机关备案。Р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法律服务所备档一份,在批准设立的机关备案一份;该章程在本所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РР 法律工作者签名:Р  签字日期Р  Р Р附录:Р法律工作者名单Р姓 名Р原工作单位Р法律工作者资格证号Р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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