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鑫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港市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意见,以及在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现形成了《规定》。Р四、《规定》的主要内容Р《规定》分为五部分内容,分别从住宅项目配套服务用房的含义、处置住宅项目配套服务用房的前提条件、申请办理住宅项目配套服务用房处置的程序、加强住宅项目配套服务用房监管等四方面,对住宅项目配套用房处置作出了相应规定。具体内容如下:Р第一部分明确住宅项目配套服务用房,是指我市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已审批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或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等项目,根据有关规定与住房进行配套建设的,没有明确具体服务用途的公共服务用房。Р第二部分明确应按规定优先保留足够的物业管理、社区居委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社区及行政管理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房面积;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定,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剩余部分方可按程序申请变更产权。Р第三部分明确了办理程序。首先,用地开发建设单位需取得全体业主同意的意见书,才能向市住房局申请;其次,市住房局在组织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城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进行研究,明确可变更产权的配套服务用房及该部分配套服务用房的建筑性质变更为何种性质;再次,用地权属单位持前述联席会议纪要向市规划局申请配套服务用房建筑性质变更涉及的相关工程许可手续;最后,用地开发建设单位持市规划局核发的配套服务用房改变用途的规划许可及规划条件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调整土地使用条件手续,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材料按规定予以办理。Р第四部分要求各部门加强住宅项目配套服务用房监督管理,同时明确未经允许,不可作其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