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是指我市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已审批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或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等住宅项目,根据有关规定与住房进行配套建设的,未明确具体用途的公共服务用房。Р二、处置住宅项目配套服务用房,应按规定优先保留足够的物业管理、社区居委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社区及行政管理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房面积;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剩余部分方可按程序申请变更产权。Р三、申请办理配套服务用房产权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Р(一)开发建设单位在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后,可向市住房局申请办理配套服务用房产权变更手续。Р(二)市住房局应组织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城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进行研究,明确必须保留或增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物业管理、社区居委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社区及行政管理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房Р])的规模及其位置后,仍有剩余规模的配套服务用房方可变更产权。同时,对于具备变更条件的,联席会应明确该部分配套服务用房变更为何种用途,以利于后续相关手续的办理。Р(三)具备配套服务用房产权变更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持前述联席会议纪要向市规划局申请配套服务用房用途变更涉及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Р(四)开发建设单位持市规划局核发的配套服务用房改变用途的规划审批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调整土地使用条件手续。Р(五)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规划局出具的配套服务用房的改变前、后不同的用途、规划条件,核算土地出让价款。属划拨补办出让,国土部门按规定给予办理划拨补办出让用地手续;属出让用地的,按规定核算需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Р四、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加强住宅项目配套服务用房的使用和监督管理。Р五、住宅项目配套服务用房未经允许,不可作其他处置。Р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