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提出,经副组长审核后,报组长审定。Р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部分成员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会前应当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性意见。Р第二十二条议题材料须行文规范、观点鲜明、依据充分、意见明确。材料较长的须起草汇报稿,主要包括背景和过程、研究事项的主要内容、有关情况说明和建议等。Р第二十三条议题材料应当提前送组长、副组长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审议。Р第二十四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部分成员会议议题确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会议方案,经副组长审核,报组长审定后组织实施。Р第二十五条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纪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组长签发。Р第二十六条会议纪要应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送有关区领导,抄送部门。Р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组长签发,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签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Р第二十八条对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部分成员会议确定的事项,各责任单位根据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办,及时掌握情况,向组长、副组长或下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报告。Р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中的意见不得向会外扩散。需要向下传达的内容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口径和时间进行传达,不能擅自扩大传达方位,不能提前透露。会议所发文件和材料要妥善保管,规定收回的按要求交回。Р第五章其他事项Р第三十章本规则由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Р第三十一章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Р莲都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Р 2018年7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