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表;Р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Р Р (三)监理单位的监理细则;Р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Р (五)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Р (六)建设工程项目明细清单及工程预(概)算;Р (七)施工总平面图及图纸目录清单。Р Р第五条(提交安监材料) 施工单位办理绿化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Р (一)绿化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 Р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Р (三)承发包安全生产协议; Р (四)施工企业综合保险相关凭证。Р 第六条(监督方案) 市园林监督站办理绿化工程监督手续后,应当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方案,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施Р工单位。Р 第七条(监督检查) 绿化工程开工前,市园林监督站应当进行首次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质量、安全监督规定情形的,市园林监督站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要求暂缓开工。Р 市园林监督站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发现有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的绿化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及时处理。Р 第八条(质量验收) 质量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Р Р 绿化工程完工后,质量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Р (一)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Р (二)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Р (三)有完整的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Р (四)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Р (五)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Р 第九条(质量监督报告) 市园林监督站对绿化工程质量验收加强监督管理,对质量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应当及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Р 第十条(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Р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