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纸及有关文件、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编制监督计划。Р3.2.1监督计划的要求Р监督计划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针对工程特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Р3.2.2监督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Р(1)监督依据;Р(2)工程概况;Р(3)工程主要技术指标;Р(4)监督组织架构;Р(5)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Р(6)监督措施;Р(7)公开办事制度。Р3.2.3监督计划的审批Р(1)一般工程的监督计划,由该项目监督员制定,站长签发;Р(2)大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监督计划,由站长召集该项目监督员和站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制定,站长审定签发。Р3.3召开质量安全监督交底会议Р每项工程开工前,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召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交底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介绍监督受检工程的监督人员;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下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市政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书》,公布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听取建设各方意见,要求受监各方做好配合工作;要求参与工程建设各方提供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履历资料,明确质量责任人。Р3.4工程开工前的质量监督Р 每项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组应到工程现场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岗位责任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建立和健全,是否已形成书面文件;核查参建各方单位资质与有关规定的符合性。审查工程参建各方有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请有关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实验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甲方代表);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结构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