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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标签:标题]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和土地等确权发证手续,并根据需要和自然状况划定保护范围进行保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和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或其它障碍必须清除,原已划定保护管理范围被侵占的必须限期退还。因违章建筑或障碍造成损失的,设障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二)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三)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有毒污染物;(四)开荒、铲草皮、放牧、滥伐林木等破坏自然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五)在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报讯通讯线路上搭接电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经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按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在水利工程库区或引水、提水工程范围内取水、截水的;(二)在工程水域内设置或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的;(三)在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和经营活动的。申请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不改变原有水利工程功能;(二)不影响原有水利工程效益正常发挥;(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给予回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后2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库工程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水库作出安全技术鉴定,对存在问题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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