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Р为加强我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管理,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Р1、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Р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Р3、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会诊单入病例保存。Р4、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内科、外科、产科、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Р5、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Р6、临床医师要根据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Р7、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每季度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进行检查,对不合理使用情况进行通报和干预。Р8、对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等,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实施专档管理。各临床科室使用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时,要按照要求及时填报有关信息。药械科定时收集,汇总医院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使用情况信息表,并进行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控制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细菌耐药。Р Р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