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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工作十项长效机制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作村管小组,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县(区)、乡(镇、办)、村(居委会)各级均要签订民族宗教工作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严禁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对于官僚主义严重,工作失职渎职致使发生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宗教时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Р培训教育制度。培养出一批能够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具有必要的民族宗教知识、善于领导民族宗教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要求、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民族宗教专业知识、严谨的工作作风的民族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培养一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同党和政府真诚合作、自觉配合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县(区)每年组织一至二期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和宗教教职人员学习培训班,开展一次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月活动。Р民族团结进步创先制度。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村”和“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争创评比活动。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友好村”、“民族团结进步先进户”、“模范清真寺”、“模范阿訇社首”评选活动,充分发挥各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社会的作用,使各民族之间和谐相处。积极开展与少数民族结对帮扶活动,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发展的目的。Р执法监督制度。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普遍开展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和《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教育活动。切实加强民族宗教工作的执法和监督工作,严格依法办事,严把执法关。坚持经贸活动、文化交流活动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控制我国的宗教事务,不允许打着经贸的旗号、文化交流的旗号进行宗教活动,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以任何方式在我国传教、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加强民族宗教法制宣传工作,使宗教事务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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