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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与公共政策[文献翻译]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让你的公司受到相当于30%的净价值的责任风险。当假设需要这些调控时,会有许多主张劝阻公共政策行为的福利管理人员趋向于去鼓励这种行为。我国收入和监管法令的内容也要求将注意力放在另外一个我国私有福利制度的独一无二的特征上,它强调了一个事实,你必须是一家资助退休项目和团体保险项目的公司的员工,当雇佣关系终止或者一个项目被终止,福利覆盖也将被终止。在养老金制度确定的情况下,这个特点是具有深远的重要意义,因为完成充足的退休收入是视覆盖范围持续性而定的,它需要在雇佣关系时间里获得福利来代替退休前收入的合理部分。为了更好的解释说明提出了一个方程式,这个方程式提出这项福利相当于1.5%的除去最后五年的三年的最高收入,这将会花费将近45年不被中断的雇佣关系来代替这三分之二的退休前收入并需要33年又三分之一年来完成这个50%的代替比率。了解需要多少有这种雇佣历史的员工来确认这个制度是没有必要的,这个制度有这样一个特征,以所有参与者的最坏未来为折中,最有力的阻止了获得有效的劳动力市场。最近采用的关于保留退休金权力的最低标准已经解决了在一段延伸的时间段里不被中断的福利覆盖范围的需求,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在《职工退休所得保障条例》的最初条款下,可允许任选三种保留退休金权力标准之一,也就是10年服务后的全额退休金(这是所谓的“悬崖式赋益”安排),赋予等级受领权在五年的服务后从25%开始,然后在接下来年五年内以每年5%增长率增长,之后以每年10%增长,第三种是同时考虑到年龄和服务的保留退休金权力。之后的条款中提到,员工年龄和服务增加至45岁必须授予50%。1989年开始,只有两种保留退休金权力标准可行,悬崖式赋益为了达到100%保留权力作为一种选择,服务期从10年减至5年;赋予等级受领权也作为一种选择,伴随着授予率的增加(20%,三年服务后每年增加20%,直到7年的覆盖范围后获得100%)。另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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