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伤、抓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Р第二十八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因违反犬只管理相关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没收其犬只,并在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Р第五章犬只的养殖和经营Р第二十九条开设犬只养殖场所、犬只交易市场、犬只诊疗服务、犬只美容机构等相关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城管执法部门、畜牧食品和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取得城管执法部门场地勘察意见书和畜牧食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具备法定标准的规模养殖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机构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Р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的15日内,到辖区公安机关备案。Р第三十条交易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市场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兜售犬只。Р第三十一条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Р第三十二条举办犬只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的,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狂犬病等疫病免疫证明、检疫证明及合法来源证明,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Р第六章犬只的收容和处置Р第三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收容下列犬只:Р(一)走失犬只;Р(二)流浪犬只;Р(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Р(四)因养犬人违规养犬被暂扣的犬只。Р第三十四条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符合条件的个人,经城管执法部门许可,可以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收容、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Р第三十五条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Р违规养犬被依法暂扣的,养犬人应在3日内到犬只收容所领取犬只、接受处罚,并承担犬只收容期间的饲养及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