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了张某的生命健康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苗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学生对自己受到的伤害有权获得赔偿,那么对于这个赔偿责任到底由谁承担呢?Р在本案中,教师是侵权人,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本案的法院判决中,为什么会没有让教师苗某承担责任,而判决该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这就是我们民法中所规定的特殊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也就是说对于法人单位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应该由法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直接由造成伤害的加害人承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侵权人必须是该法人单位的职工,并且该职工是在执行该法人单位的任务或履行其职责。Р在本案中,教师按学校安排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进行体罚而导致伤害发生,这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对于其造成的损害应该由所在的单位——小学承担对学生张某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张某把某附属小学列为被告是合适的,而教师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至于对学生的赔偿,依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只对其造成的直接损害进行赔偿,这些包括对学生治病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用等直接指出的费用,另外,法院对原告在药店里没有经过主治医生同意自行购买的药费不予支持,这是合适的,这样就可以避免受害人以自己受到伤害为借口滥购药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总体来看,该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Р【本案启示】Р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