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Р目前法律对于学生的保护力度还是非常大的,以下法律都对教师体罚学生问题作出明文规定: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Р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Р第46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 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Р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Р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Р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Р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Р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Р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Р 第29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Р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Р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Р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Р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Р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