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50年代初曾草拟民法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继承4编,如加上另已公布的婚姻法,实际上仍为5编制。以后各次民法草案未采五编制。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则》,由于其本身不是完整的民法典,当然不可能采用5编制。在民法教学中因此也不再依5编制讲学,但是到80年代后半期,德国民法的影响又在各方面表现出来,特别在某些教科书中。而且这种影响有越来越大的趋势,德国民法理论也在民法学界一直存在,先是潜在的,以后则成为明显的。这可以从近十余年来民法书刊中看到。至于在台湾,由于一直适用中国民法,以及从德国学习归来的学者的努力,德国民法的影响一直存在而且十分重要。台湾在民事法律方面虽然也受到美国法的影响(如在动产担保交易法与公司法等方面),但总地看来,德国法的影响仍占主要地位。这种情形都不是偶然的,中国是个成文法国家,而德国民法(包括法律和理论两方面)在成文法国家的地位是很有根基的,加上中国的传统,德国民法的影响在近期会更加扩大,在将来也会长期存在,是不可否认的。因此,研究、探讨德国民法典,从其中取得经验教训,以促进我国的立法工作和研究工作,仍不失为我国民法学者的重要任务。Р Р注释:Р①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17-318页Р②王卫永:《论民法典之构造—以法律价值为视角》,中国私法网,2006年9月 Р③(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Р参考文献:Р《德国民法典》(第3版),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Р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Р3、米夏埃尔·马丁内克:《德国民法典与中国对它的继受》,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Р4、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载《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Р5、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