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纠纷的可能性也就更小,在纠纷不大时农民更愿意找村委会解决问题。Р “三权分置”的措施落实程度影响农民选择。调研结果显示,邛崃市羊安镇的农民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较单一,“找村委会或乡政府Р?{解”的首选率达到100%,表现出对村集体的绝对性倾向。而其他三个地区的农民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差异不大,均是以和解与调解为主,极少数选择仲裁和诉讼。这说明“三权分置”的措施落实使得土地流转逐步以村集体为基点,导致选择诉讼解决较少,村委会调解占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绝大部分。Р 五、对策及建议Р 我们应当从上面分析发现的不足中找出路,鼓励多方面非诉讼解决纠纷的同时完善诉讼制度,使得新政策下纠纷的解决更加高效。Р 第一,加快推进“三权分置”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优化村委会职能机构。一方面要继续做好确权登记颁证,规范流转程序管理。另一方面,加强村委会的流转服务与管理职能,特别要明确其在审查接包方资格。Р 第二,建立健全农村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为调解仲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普法;建立一支素质高、有威信的仲裁员队伍。Р 第三,完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措施,尤其应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努力改造现行司法解决机制,调整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尽量减少其在农村的“水土不服”[4]各种非诉讼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间形成合理衔接,必然能充分发挥非诉讼程序的效用,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益。Р 参考文献: Р [1]范忠信.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决定和谐社会――传统中国社会治理模式对我们的启示Р[J].北方法学,2007(02). Р [2]陈柏峰.村庄纠纷解决:主体与治权――皖中葛塘村调查[J].当代法学,2010年(05). Р [3]宋振玲,赵涟漪.社会冲突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J].沈阳干部学刊,2007(2). Р [4]杨伟东.关于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