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提出处分等级意见后报学校政教处。Р3.政教处审核后,书面报送校长室,经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对学生的处分。Р4.政教处填好《包集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情况登记表》,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并通知其监护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家长带回)。Р第十五条: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Р 1.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在公布之前,政教处要指定专人和受处分学生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并履行签字手续和谈话记录制度,将签字的处分决定分别送政教处、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并按规定装入学生档案。处分决定视情况可在全校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Р 2.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Р第四章 处分的撤消Р第十六条:接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入的认识,并能从实际行动改正,符合“违纪学生处分规定”第三条之时限规定,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班级的学生代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集体研究后,报德育处审核、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方准予以撤消处分。若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执行撤消程序。Р第十七条:处分期间教育要求Р1.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应每月向班主任汇报一次思想和表现情况,政教处Р每学期对受处分学生的思想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了解。Р2.学生受处分后,经考察确有进步,可予以撤销处分。Р3.学生受处分一般时限为一年,期满若仍无进步表现,可延至毕业前夕,Р若还无悔改之意,则处分不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如果一年期满,仍Р不能解除,可视情况延长察看时间,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如果延长Р时间到期,仍不能解除,则勒令退学。Р附则:Р1.本细则未列举到的违纪行为,可依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关内容,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Р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校长室。Р怀远县包集中学Р2016-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