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落实渔船“编组生产、结伴航行”制度,协助有关单位开展伏季休渔监督管理等海洋与渔业工作;Р (三)督促指导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长开展渔业安全生产自查活动,落实渔船签证制度;Р (四)掌握辖区内渔业船舶持证情况,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长办齐各类证件,督促渔船船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协助船员培训的组织管理;Р (五)协助送达《渔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渔船船长整改;Р (六)建立本辖区所属的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档案,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Р(七)完成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渔业安全管理工作。Р 第四条渔船安全协管员须符合下列条件:Р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熟悉渔船基本情况,有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Р (二)初中毕业以上学历;Р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下。Р 从事过捕捞生产,具备一定的捕捞生产管理经验,且在渔区具有较高威望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Р 第五条在沿海县(市、区),渔船安全协管员按照“务实、管用”原则配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渔村(居))配备人数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配,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Р设立渔船签证站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渔村(居),渔船安全协管员从签证站工作人员中优先选聘。Р第六条渔船安全协管员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推选,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通过业务培训后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聘任,聘任期为一年,工作表现好的,可在下一年度继续聘任。Р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渔船安全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年度工作考核,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报省海洋与渔业局。Р第八条省海洋与渔业局对渔船安全协管员在经费上给予一定的补助。Р第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