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Р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Р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Р 2.检验(检疫)证明;Р 3.销售票据;Р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Р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Р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Р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Р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Р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Р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Р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Р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Р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Р 食品退市制度Р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Р 第二条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Р 下列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Р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