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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比 (表格版)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4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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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该协议。Р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Р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Р17、规定了转质权Р担保法没有规定,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94条承认承诺转质,否认责任转质。Р司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Р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Р18、规定了最高额质权Р担保法未有规定Р第二百二十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Р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Р19、扩大留置权担保的适用范围Р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Р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Р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Р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Р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Р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Р20、明确了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Р《担保法》对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未作明确规定。Р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Р21、明确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Р担保法未有明确规定。Р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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