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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新旧对比表(word文字版)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x  |  页数:44 |  大小:61KB

文档介绍
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Р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Р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Р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Р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Р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Р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Р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Р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Р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Р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Р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Р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Р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Р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Р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Р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Р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Р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Р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Р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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