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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建后管理机制.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要制定有效的管护奖惩办法。如损坏设施,应照价赔偿,按管护奖惩办法或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对乱倒垃圾、堆放杂物、放养牲畜等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或处以罚款;;对管护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六章管理和保护范围第十七条管理范围塘坝蓄水区最高水位线以上2米范围内,拦河坝和泄水道、输水道等建筑物轮廓线外2米范围内;第十八条为保证项目水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源水质,加强对水源区的保护工作。各地也可根据实际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第七章管护经费筹集和使用第十九条管护经费的筹集:一是按各地的工程运行成本、受益面积、受益人口制定水费收取标准;二是对有补助、捐赠和承包经营、租赁和拍卖等项目,所得资金全部用于项目的管护费用,不足部分再合理收取水费。第二十条管护经费主要用于管护人员费用、项目维修、协会理事会日常办公经费和协会管理人员经费。通过“有偿用水”,建立维修资金,实现“以水养水”的目标。第二十一条收取的管护经费,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定期张榜公布协会收支情况,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第二十二条用水户协会或管理小组要有专用帐本,实行专帐、专人管理。第八章管护宣传和监督第二十三条各乡镇、村要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群众会议、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关于加强塘坝清淤整治建设项目管护的通告、规定,并将管护制度、管护公约等公布于房前屋后,强化农户在塘坝水利设施管护上的主体意识,充分调动群众管护积极性,形成管护工作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气。第二十四条采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上级检查监督的方式对项目管护进行监督。各管护协会除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张榜公布协会收支情况外,还要接受舆论监督和上级管理组织的检查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郎溪县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各乡(镇)应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各村委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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