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Р Р 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Р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Р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Р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Р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件。Р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责任:Р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Р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Р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派出所。Р 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Р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Р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Р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Р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Р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Р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Р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Р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Р 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Р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Р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