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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群租房)安全整治标准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出租房(群租房)安全整治标准一、出租人应当加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1.出租人应当为每一承租户配备防烟面罩(每人1个)、报警哨、手电筒、3公斤以上ABC干粉灭火器。2.必须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二层居室应设置固定在墙体上的逃生绳,三层或以上居室应设置固定在墙体上的逃生软梯。3.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居住10人以上的,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并安装电气线路火灾报警系统。4.出租人、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住人数超过30人的群租房应明确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二、出租的合法居住房屋,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三、出租房屋原有结构不得擅自改变、装修分隔,出租人应当按照幢、层、套、间为单位出租房屋,按照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得出租住人,没有建筑外窗的房间不得出租住人。四、出租房的电线敷设应采用阻燃材料穿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或实施其他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五、出租房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即使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也决不允许。六、出租房只能在厨房生火做饭,厨房以外的区域不得使用明火,居室内不得使用钢瓶液化气、煤油和酒精等燃料的灶具(炊具)。七、出租房屋外窗规格应满足高度不低于1米、宽度不低于0.8米的要求,不得设置难于向外开启的金属栅栏或影响逃生救援的障碍物。八、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出租房屋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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