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Р如果审计客户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而之前已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则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Р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审计客户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Р 第八章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Р本所执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Р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作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Р事务所和本所执业人员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Р事务所和本所执业人员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Р(一)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Р(二)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Р(三)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Р(四)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Р(五)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Р事务所和本所执业人员进行宣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Р(一)利用政府委托或特别奖励谋取不正当利益;Р(二)当事务所将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载入电话簿、信纸或其他载体时,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Р(三)当本所执业人员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时,抬高自己及其会计师事务所;Р(四)当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时,含有抬高自己的成分。Р事务所可以将印制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非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但手册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Р本所执业人员在名片上可以印有姓名、专业资格、职务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和标识等,但不得印有社会职务、专家称谓以及所获荣誉等。Р本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