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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守则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55KB

文档介绍
当本所将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载入电话簿、信纸或其他载体时,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Р(3)当从业人员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时,抬高自己及其会计师事务所;Р(4)当本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时,含有抬高自己的成分。Р5、本所可以将印刷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但手册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Р6、从业人员在名片上可以印有姓名、专业资格、职务及其本所的地址和标识等,但不得印有社会职务、专家称谓以及所获荣誉等。Р第八章专业服务委托的变更Р第二十六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时不得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Р第二十七条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审计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Р第二十八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审计客户授权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的答复。如果审计客户拒绝授权,或限制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审计客户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业务委托。Р第二十九条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及时、充分的答复。如果受到审计客户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Р第三十条如果审计客户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而之前已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Р第三十一条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审计客户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Р第三十二条本守则由负责解释和修订。Р第三十三条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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