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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处置群体性事件看地方政府执政能力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突的可协调性、可恢复性和可承受性,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和安抚。群体性事件的当事人之所以选择群体性的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是因为利益受损的程度往往大于承担的成本,利益受损者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获得利益补偿。因此,建立相应的利益、协调补偿机制有利于防止事件的发生和事件的处理。当然利益、协调补偿机制必须在法制化的框架内运行,否则就会形成利益主体以极端手段实现合法目的恶性循环状态。Р利益协调、补偿机制由事前利益协调机制和事后利益补偿机制两部分组成。事前利益协调机制主要是指事件发生前,利益诉求主体表现出来的正当、合理的需求,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制定政策和法律法规,反映和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以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建立事前的利益补偿机制,首要的是要确定利益受损方和利益获取方。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的利益冲突,利益获取方应对受损方给予相应补偿。对于权利义务不明确的利益冲突,则需政府加以适度的指导和干预,在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基础上,兼顾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的具体利益,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定出可行的协调方案。事后利益补偿机制是指事件发生后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和安抚。事后补偿机制要求在Р划清事件的责任基础上根据受损者的实际损失,给予合理补偿,这对平息事态、彻底消除不满情绪和解决冲突矛盾具有重要的补救作用和意义。Р“陆良”事件发生后,在县委、政府组织的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办公,特事特办,将群众提出的6个方面的合理诉求已全部办结,这实际上就是利益受损主体的合理利益得到了补偿和满足。如果将特事特办变为一种经常性的制度,“以群众诉求为中心”的处突机制就会真正成为云南省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拐点。而“把执政为民作为最高价值取向、把人民群众作为最高价值主体、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是“以群众诉求为中心”处突机制成为拐点的关键所在,也是加强地方政府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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