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第一条为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对于安全管理人员,特制定本制度。Р第二条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工作人员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Р第三条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Р第四条加强对信源单位的信息发布和电子公告系统的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Р第五条一旦发现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Р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Р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Р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Р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Р (五)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Р 第六条在信息发布的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Р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Р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Р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Р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Р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Р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Р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Р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Р将一律不予以发布,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Р第七条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Р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日期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