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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机关财务负责人移交详细方案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据盘、磁带等内容。Р二、交接的基本程序Р (一)移交点收Р11、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Р12、后勤中心负责将2013年以前局机关财务的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移交局档案室保存,同时,将移交清单报一份计财处备案。Р13、后勤中心须将2013年预算执行情况,各处室的经费使用、结余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Р14、后勤中心要将2014年以来财务情况进行清理,整理出情况说明报计财处。Р15、所有会计账户及其明细分2013年底和移交时(元月24日)两个时点的余额列出清单,报计财处。Р(二)专人监交Р16、机关财务职能划转,由驻局监察室负责监交。Р(三)交接后的有关事宜Р17、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Р18、接管人应该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擅自另立帐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Р19、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各方、监交人各一份,存档一份。Р三、移交后的责任Р20、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替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负责。移交人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Р21、会计移交清册保管年限为15年。Р22、原则上要求于元月24日前完成移交手续。移交过程中注意严守财经纪律,注意做好保密工作,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会计法》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Р 二○一四年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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