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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2016秋作业1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被公安局拒绝后,李某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县公安局赔偿自己的损失。Р案例思考:该县人民法院能否接受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Р答:该县人民法院不能接受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王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务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说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至少要在表面上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诉的行为必须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该行为侵犯的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王某侵犯的是李某的合法权益,符合第二个要件,并且王某也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为,因而,从表面上看好象也符合第一个要件,似乎人民法院对该案应予受理。但是,实际上该案的情况并不符合第一个要件,因为,王某虽然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但是,他砸毁彩电的行为并不是以公安局的名义进行的,不属于公务行为,因而他的所作所为也不可能是行政行为,所以应对该案负责的也应是王某本人,而不是行政机关。李某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Р Р(该县人民法院不能接受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理由是在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发生争执的时候,并非是王某在上班期间以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的身份执行公务时产生的,因此,王某的行为是一种私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不属于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职务行为的保护范围,因此,法院不能受理李某以县公安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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