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Р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评估办法按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Р2、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普通商品房均价和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由市国土房产局提供,并在发布拆迁通告时予以公布。Р被拆迁房屋邻近普通商品房是指同一区域,与被拆迁项目用地红线直线距离最近的普通住宅商品房项目。Р3、拆迁区域划分:(1)思明区、湖里区;(2)集美区;(3)海沧区;(4)同安区;(5)翔安区。Р(四)被拆迁户人口的认定Р1、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婚嫁、劳教释放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拆迁户人口。Р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被拆迁户(人)口:Р(1)已被拆迁安置的户(人)口;Р(2)一类区:2003年6月30日村改居后迁入的户(人)口;其他类区: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迁入的户(人)口;Р(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Р(4)各区认为不应计入的其他户(人)口。Р四、关于政策衔接问题Р(一)二、三、四类区细分等级时,应做好区界补偿标准的衔接。Р(二)按市政府原有政策规定执行的征地拆迁项目,各区原有标准与市政府规定不一致的,应严格按市政府规定执行。Р五、关于征地拆迁工作经费问题Р《意见》第9条规定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包含征地工作经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经费。厦府办[2003]186号文第四条规定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标准不再执行。Р六、关于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认定问题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可认定为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应一律依法强制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或奖励:Р(一)经行政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并开具制止违法建设通知书的;Р(二)2003年1月、2003年3月快鸟卫星影像图无影象显示的;Р(三)经公示后被举报查实的;Р(四)其他可以证明属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测绘资料。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