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和建议,作出符合实际的决定。各成员单位应按大党委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各成员单位参加社区党委安排的活动时,应处理好工作矛盾,准时参加,注重实效。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及时向社区“大党委”办公室请假说明事由,无故每缺席一次按5分扣减。(40分)Р第六条广泛联系服务群众,积极开展共驻共建活动。以问题为导向,科学设计和组织各类载体活动,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每季度组织两次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共驻共建活动(可多家单位共同组织参与),了解党员群众的思想、意见、建议、呼声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季度未开展活动的单位按5分扣减。(40分)Р第七条各成员单位应定期参加由**社区“大党委”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各类中央、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的学习、以及政策经验交流,以提高自身参与社区建设的能力,各成员单位日常学习由各成员自行安排落实。(10分)Р第八条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辖区内志愿者服务队的指导,带动引领党群共建。强化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社区居民自治,支持和保证社区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10分)Р 加分项Р第九条成员单位就社区“大党委”建设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活动建设方面提出创新性意见建议,并在“大党委”党建联席会议上提出被采纳的,一条加2分。Р第十条在参加社区“大党委”会议及各活动中出勤率达100%的成员单位,加3分。Р 结果评定和运用Р第十一条计分方法。考核结果得分=平时考核分×Р50%+年度考核分×50%+加分项-基础工作扣分。Р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得分95分(含)以上评定为“优秀”,90-95分(含)评定为“较好”,80-90分(含)评定为“一般”,8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Р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将报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Р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大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