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在原单位的下岗失业党员;组织关系在外地,由异地进入我市城镇务工经商的党员。Р第二十六条由社区党组织牵头,建立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站长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对流动党员实行属地挂靠和分层管理,服务站主要职责是:Р1、建立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及参与社区活动记录卡,对社区内的流动党员和流出党员进行登记、建档,实行动态管理;Р2、办理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进出接转手续;Р3、协助社区党组织对流动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Р4、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信息、就业门路和有关务工经商手续的政策咨询和服务等。Р第二十七条对企业和社会组织中的流动党员,通过在具备条件的企业、行业内部建立党组织,实行归口管理;对没有党组织的企业、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党员,建立活动证制度和定期报到制度,实行动态监督和动态管理。Р第二十八条对流出党员,建立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登记联系制度、驻地报到制度、亲属联系制度。原则上,流出党员分三个层次管理:Р1、连续外出时间达一年以上的,联系其本人或亲属转出组织关系,到流入地社区或务工单位党组织报到;Р2、外出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并由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详细登记流入地、联系方式、务工单位等信息;Р3、季节性流出、时间不足半年的,指定专人与其本人或亲属联系,经常掌握其思想、工作、生活情况,每次返回时,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主动听取党员本人的思想和工作汇报。Р第二十九条根据流动党员分散、流动性大的特点,按照“业余、小型、分散”的原则,合理安排流动党员组织生活的时间、内容和形式。Р第三十条引导流动党员经常采取电话联系、书面汇报等形式向社区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Р第六章附则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公布后,市直机关工委和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街道社区党组织配套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Р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Р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