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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规定的行为。Р三、村干部和党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Р村干部和党员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准有下列行为:Р(一)违反规定买卖、转让、占用集体土地,或者违章搭建地上建筑物;Р(二)在集体土地征用、承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集体工程项目发包,集体物品采购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优厚亲友,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Р(三)违反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Р(四)克扣、截留、拖欠支农、扶贫、救灾、移民、征地补偿等款物;Р(五)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Р(六)以各种非法手段拉票“贿选”或者在选举中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Р(七)侵占集体财物或者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Р(八)以村务或者其他公务为借口,用公款吃喝或者用公款相互宴请;Р(九)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者借用公款逾期不还;Р(十)公费旅游或者以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或者用公款为他人支付旅游费用;Р(十一)违反规定配备和利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Р(十二)违反规定借婚丧嫁娶及喜庆等事宜,聚敛钱财;Р(十三)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色情、涉毒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为“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Р(十四)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Р上述规定,社区、居委会党员和干部参照执行。Р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严格自律,自觉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Р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认真宣传贯彻本规定,并将规定执行情况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解决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对规定执行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党员、干部,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收缴其所获的不正当经济利益;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严格依纪依法处理。Р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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