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协议后,每月核发基本工资。奖励工资按年终按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后一次性兑现。Р第四章劳动关系的终止Р第十条外聘人员劳动关系的终止Р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给予经济补偿:Р(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Р(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Р(3)上岗过程中失职、营私舞弊、泄露有关专业技术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Р(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Р(5)因卖淫、嫖娼、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Р(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Р(7)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Р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并按国家劳动政策给予经济补偿:Р(1)外聘人员因工负伤,经宿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Р(2)外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Р(3)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聘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Р(1)未按照聘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Р(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Р(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外聘人员权益的;Р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外聘人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聘用协议的Р;Р(5)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Р(6)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Р外聘人员要求提前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应提前七日告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满后应提前三十日告知用人单位,对于擅自离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Р第五章其他规定Р第十一条其他事项Р1、本管理办法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Р2、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研究解决。Р人力资源部Р二0一二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