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问题,而是一个国家的组建原则。”所以说,社会的腐败问题不是仅靠道德能解决的,关键还是加强对政府等权力机构的权力监督和制约。谁来监督?怎样制约?用什么制约?当然是民众(之所以不大愿意用人民一词,因为它被赋予了太多的政治含义)。民众以什么标准、用什么来衡量和制约权力部门?当然只有法律Р——现代法治意义上的法律。也就是说,只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才能真正地防止和根除腐败。Р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是通过解决和预防冲突的方式在一个社会内部形成秩序和提高效率。德治与法治能够成为现实,并不是理论证明所能解决的,它是历史发展的结果。真正的德治社会治理模式也就是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总之,社会主义在社会治理上是以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Р参考文献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275页Р周文健、陈仰勇《法治与治法》,《法学》2002年第3期Р参见周永坤:《寻求宪法原则下的德治》,《法学》2002年第4期Р4.[法国]米海伊·戴尔马斯-马尔蒂 斯戴法诺·马纳高达《腐败:对法治国家和民主社会的挑战》,《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2期。Р5. 马小红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97页。Р6. 我国的许多法律不是建立在普适性的道德基础之上的,所以要靠政府去推动。但这种推动的效果却不尽人意。参见尤陈俊《法治的困惑:从两个社会文本开始的解读》,《法学》2002年第5期。Р7. 梁治平:《法辨》,第84页。Р8. 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96页。Р9. 於兴中:《法治是人类最理想的选择吗》,《法学》2002年第1期。Р10. 由于人大常委会缺乏足够的人手和专门的知识,往往把大部分立法委托有关行政机关起草;行政机关受部门利益驱使,很容易忽视公众的意志,放到地方更是如此。Р11.[德国]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键、朱林译,中国在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