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集中制,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学校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Р一、党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部大会和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凡属党支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Р二、支部大会、支委会均有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Р三、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支委会由支部成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学校其他行政列席。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会议。邀请的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指定。Р四、支部大会、支委会在召开前,事先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等告知与会人员,支部大会须有应到正式党员2∕3以上参加方可召开。Р五、参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最后,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对所议事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策,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议,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或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Р六、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决定作出新的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决议坚决执行。Р七、与会人员对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和需要保密的内容,一律不得公开。Р八、支部书记对决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Р九、支部大会、支委会由专人负责记录,对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内容、情况和结果等记录在案。Р十、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支部书记的工作。支部书记和支委成员应按照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Р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