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Р(一)制定和修改章程;Р(二)业务活动计划;Р(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Р(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Р(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Р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中心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Р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Р(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Р(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Р(十)处分财产;Р(十一)变更名称;Р(十二)入伙或退伙。Р第十三条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Р合伙负责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合伙人的决定执行本单位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Р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须全部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Р第十五条合伙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Р(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Р(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Р(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Р(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Р第十六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和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Р第四章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Р第十七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Р第十八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Р第十九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且退伙一年内不得在本区从事同行工作。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Р第二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Р(一)未履行出资义务;Р(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Р(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Р(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