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Р第三十三条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行政审批管理机关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Р第三十四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校长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第三十五条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学,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调制、更新等。Р第九章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终止Р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Р第三十七条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董事会同意,向行政审批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做变更登记。Р第三十八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Р(一)无办学场地的;Р(二)两年内无办学生源又不能维持日常办学经费开支的;Р(三)自然环境、人员条件不能坚持和发展的Р第三十九条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董事会提出终止意见,报请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Р第四十条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行政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Р第十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