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规范工作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三章工资清偿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目录总则第一章第一章总则共计10条明确本条例保护的农民工身份落实用人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细化各级政府、各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这个内容告诉我们,农民工工跟用人单位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不是加工承揽关系。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解读:“农民工”这个概念自1984年被提出来后,一直有广义和狭义的定义,一般理解为户籍为农业来城镇务工的居民。但户籍制度改革后,不再区分城镇和农业户口,都是居民,因此这里明确了一下。而这条之所以对企业影响比较大。是因为,农村居民这个概念很宽泛,基本上单位的各个岗位都会有农村居民。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一线的农村来的居民。因此该条例保护的农民工已不局限在工程建设领域。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明确用人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地位。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是细化各级政府、各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