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的法律实施过程中仍旧存在有待修复的漏洞。因此,对于我国商业活动受贿行为的现状,中央部门必须加紧相关法律调理的完善进程,尽快做出能够有效治理受贿行为的硬性条例法规。Р 4.采取多方面监督举报的防治措施,通过周围群众的积极举报对国有企业受贿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单一的通过政府部门的打击发现是不能够从根源除掉受贿行为的,为此,在政府部门不能进行全面监管的时期,就需要广大的群众投入高度的热情对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正当程度进行监管,都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通过电话举报、媒体曝光、群众上访、信件上访的方式,能够有效对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进行实时监管。此外,要注意国家政府部门应该对用于举报的群众进行物质奖励,为更多的群众作出正确的示范,显示出作为国家公民的正当权益保护方式,为国家反腐倡廉活动的顺利开展献出每一名公民的力量。Р 综上所述,对国有企业商业受贿行为进行彻底治理和根除是一件需要长久的时间的事情,不过只要掌握正确的监督方法和制定完善的法律条例,通过各种公众渠道对各大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进行监督,终有一天,收受贿赂的恶习会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被彻底制止。只有每一家国有企业都坚持正直光明的作风,诚信经营,积极响应国家反腐倡廉的号召,才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清明正直、一片清风的环境。Р 参考文献: Р [1] 黄学昌. 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J]. 中国检察官. 2010(18) Р [2] 袁剑波. 如何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J]. 中国检察官. 2010(22) Р [3] 吕伟刚. 论受贿罪[D]. 黑龙江大学 2009 Р [4] 罗靓燕. 论行贿罪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D]. 上海交通大学 2013 Р [5] 孟祥晋.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D]. 扬州大学 2013 Р [6] 刘林锐.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