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其待遇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第二十二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其依法享受待遇不变。第六章职业健康教育和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教育工作。在建项目要加强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升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第二十四条立即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熟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具,努力降低职业病危害程度。未经过培训人员不得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第二十五条各级组织机构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企业和子(分)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1法规;2标准、规范;3各类往来文件;4计划;5总结;6年度工作目标指标;7各级职业卫生组织机构;8职业卫生被监督单位汇报卡;9职业卫生常常性监督卡;10存在职业危害项目统计(存在职业危害项目工程概况、在建千米以上隧道登记);11职业危害原因监测汇报;12当年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记录表;13当年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健康检验情况记录表;14尘肺病人记录表;15尘肺病人体检记录表;16脱尘人员登记;17脱尘人员体检登记;18项目职业卫生岗位培训登记;19项目职业病防治教育登记;20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登记;21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具登记;22职业禁忌劳动者名单及调离情况;23本级宣传培训登记;24职业病汇报卡;25专题会议资料;26宣传培训资料。存在职业危害作业项目部应根据企业社保函要求,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凡应立卷归档技术资料,要指定专员负责立即搜集整理,确保完整、正确、真实、字迹工整,图表清楚,各技术步骤审签手续完备,第七章考评和奖惩第二十六条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应该作为考评该单位及其主管领导政绩关键内容之一,具体考评和奖惩按企业社保要求实施。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要求由企业社保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