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申诉。四、动员和组织教工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九条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㈠、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㈡、代表和组织教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委员会是教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教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㈢、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教工与学校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教工与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㈣、组织教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㈤、对教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教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㈥、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㈦、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㈧、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㈨、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第三十条兼职的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以及教代会代表从事教代会、工会工作占用的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章程如有同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有关条文应停止执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在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在校教工代表大会。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