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损。Р3.3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贮存保管Р3.3.1 管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Р3.3.2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实施双人双锁。Р3.3.3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Р3.3.4 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Р3.3.5 生产车间领料人员凭领料单通知仓库保管员领料,仓库保管人员认真核对品名、数量后发货。必须有二名以上操作人员同时搬运生产中所需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Р3.3.6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发出后,仓库保管人员应立即根据领料单据登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台帐进行核销。Р3.4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Р3.4.1 盛装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Р3.4.2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在使用中必须有二人以上同时操作,投料计量必须经生产管理员或指定主操作人员复核,并做好记录。Р3.4.3 剩余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严格交接班,接班人员必须认真复核。Р3.4.4 不再使用时,必须将剩余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退库,并办理相关手续。Р3.5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报废Р3.5.1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Р3.5.2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Р3.5.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Р4.附录Р4.1 本标准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Р4.2 本标准由安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