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所签合同的供货企业处购进,未经公安部门审核合格,不得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只能通过公对公转账的方式付款,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数量不得超过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上批准的数量。四、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回公司后,由保管员进行验收,核对标签上的品名、数量是否与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中的一致。验收合格后,由保管员进行入库并登记入库台账,同时将入库数量及品名交给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在《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中填报采购入库。五、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库房要求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应保持安全距离。遇水燃烧、易烧、自燃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贮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六、易制毒化学品的发放必须由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负责人提出申请,向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员进行领取。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系统管理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保管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出入库登记台账应保存3年备查。保管员须将每次的出库数量交给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在《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中填报使用出库。七、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八、易制毒化学如果丢失、被盗、被抢,公司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药监局、安监局、商务行政部门或卫生局。九、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及库存情况。十、凡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相应责任人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