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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店招店牌设置标准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牌设置,原则上底边不低于一层门窗上口,顶边不高于二层窗沿下口。有门厅、雨搭或店面上方有阳台、消防疏散走廊等形式的,根据现状选择适当效果定位。Р3、一层店面建筑外墙面可取悬挑式标识和镶嵌式灯箱设置商业招牌,达到标识准确,造型新颖,比例协调,美观大方。Р4、地下室、半地下室店面的店招店牌设置,原则上底边不低于窗洞上口,顶边不高于一层窗沿下口。有雨搭的与产权单位达成设置协议后,采用空透形式定位在雨搭,无雨搭有外墙立面位置或一层有横向外走廊的,定位在外墙立面或外走廊上;未达成设置协议的,不得随意设置。Р5、不得在二楼以上设置店招店牌。同一幢楼有多家经营单位的,原则上只能在一楼进出通道口有条件的地方设置铜牌或统一设置楼层分布导向牌。Р6、严格控制设置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竖式店招店牌。确需设置的,应尽量设置在建筑物两端的实墙面上,底端离地面不得低于2.4米;设施高度不得超过屋檐,最高度不得大于9米,外立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2米,支架颜色应与墙体色彩相近,要作防锈处理。Р七、规格Р1、在店面范围内,与一层店面比例协调,禁止超范围设置。Р2、同一建筑楼体(含相连接建筑楼体)层面店牌的规格与平面原则上尺寸统一、造型协调,上下沿和外立面应平齐。Р3、相邻店牌间原则上留0.2—0.3米间隔,其间隔连接形式由店牌所有人双方协商制作安装。Р4、商业招牌、标识应结合行业特点,根据外墙面现状最佳比例设定。设置形式、规格应与店面及经营项目协调,设置高度、间隔统一整齐。Р八、其他规定Р1、店招店牌设置者应加强对设置物的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因设置者维护管理不善导致设置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Р2、店招店牌设置者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物。Р3、本标准在施行中的问题,由南京市市容管理局广告亮化处负责解释。Р4、本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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