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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270 |  大小:597KB

文档介绍
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成且正常使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⒉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尚未按照环评要求建成的;(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成且正常使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3)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引发投诉、举报、信访的。⒊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成,但环境保护设施未正常使用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尚未按照环评要求建成的;(3)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引发投诉、举报、信访的。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成,但环境保护设施未正常使用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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